| 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夹| 处长信箱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全日制本科、大专(高职)和七年制学生的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未经请假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检查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以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人申请,由学校保健中心审核,学生处批准,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6月份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按时返校,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院(部)履行请假手续,对不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转学、退学、毕业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校学生处注销。
  第六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七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二)选修课:包括限制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可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本院(部)或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选课,所选课程经审批后,应按课程计划上课,参加实验,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不办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者,一律不安排实验、实习、考试。
  第九条 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退选。有特殊原因确需退选、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含两周)向所在的院(部)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部)领导审批(选外系课,须经开课院、部领导审批同意),办妥手续后,由学生所在的院(部)办公室负责,将退选、改选、补选的情况送开课院(部)、任课老师、教务处各一份。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进程修习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一年级学生应主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程。二年级(包括二年级)以上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宜控制在18-26学分(包括重修)的幅度内,不宜超过30学分。
  第十一条 对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含3.0)的学生,可以多修读课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院(部)领导审核同意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包括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时,如已修读及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学生经过自学的课程,申请免修考试,应在课程开出的上一学期第十周前向院(部)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自学情况,阅读的参考书与作业等),由开课院(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各专业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十八周内进行。考核绩点在2.0以上(含2.0)者准予免修理论部分内容,该成绩作为免修部分的成绩。
  实验、实习部分内容不能免修,须按规定随班参加实践和考核。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无论是否及格,成绩一律载入学生成绩单。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按零分或不及格记载,同时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某课程旷课、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对欠交作业或欠实验、实习的应补交、补做。
任课老师和学生所在院(部)办公室应在该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旷考)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在考前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者,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一、二周补考时间内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补考、记分,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集中进行;
  (二)经第一次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尚未被淘汰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重修,重修以两次为限;
  (三)在最后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末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但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考、补做;
  (四)按上述规定处理后,仍有补考不及格课程但又未达到淘汰规定者,在校期间一律不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五)补考成绩均按实际成绩记分,但要在成绩中分别注明其补考原因,如"补考"、"第二次补考"等字样,以示区别。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和国防教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学生,经学校保健中心医生证明,院(部)批准,可参加公共保健课学习,不能免修。
  体育课的成绩按教育部教体艺[2002]12号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规定,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安排的军训及社会调查等活动,并必须参加有关考核。
  第二十条 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一)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申请及交费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首次考试成绩同样方法评定。重修后,该课程成绩按最新一次重修成绩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备注栏中标注"重1"或"重2"等;
  (三)学生不得重修已考核及格的课程。
  课程重修一般不单独安排,学生必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应主动向所在院(部)教学主管机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标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分)为中等,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和技能操作等。
  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是对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低于60分(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课程学分绩点数总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和所得的商。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凡跨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又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章 辅修与攻读双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攻读双学位、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一)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资格。主辅修专业所修相同课程,其学分不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医学、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教育学等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证书。
  (二)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辅修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 已修完第一学年的学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可以攻读同属一学科的第二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只有在主修专业获得了毕业资格,辅修专业也完成应修读的专业课学分,才准予辅修专业毕业。
  第二十六条 正在攻读第一学位的在校生,其第一、二两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在第三学年可以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如不能取得第一学士学位者,也不能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部)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送开设专业的院(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修够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作为辅修毕业,所得到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准,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对于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  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最长可延长两年。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与攻读双学位的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上一条的规定时间。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别的专业或其它高等院校学习者;
  (三)经院(部)、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七年制学生自愿申请转入五年制本科学习者;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经学生同意,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考虑到学校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院(部)准许转专业的人数根据学校当时的资源情况而定。同类专业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院(部)考核、学校批准,不同类专业可转入低一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领导同意,拟转入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教务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相关院(部)办公室,由院(部)通知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校学生要求转到本省其他学校,由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领导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由教务处与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呈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学校,必须经转出学校推荐,学校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学校学生要求转到外省高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领导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并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呈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由教务处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在接到转入学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通知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外省学生要求转入学校学习,须由转出学校将学生的转学资料寄到学校教务处,经过严格审查,呈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待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四)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最近三个月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每年5月份办理学生转学审批手续。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含两年)。学期开始两周后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按缓考记载,已考课程成绩有效;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也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保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其户口不变更;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要求休学者,须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要附有医院证明),经院(部)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备案,由院(部)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部)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的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院(部)申请复学,由院(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保健中心复查合格,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跟原专业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四)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不准予复学。
  (五)复学学生的缴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第八章 淘汰与退学
  第四十条 七年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五年制本科学习:
  (一)至第八学期末未达到大学四级英语水平者;
  (二)至第八学期末中、西医基础课程综合考试总评不及格者。
上述学生原则上安排在所在院(部)低一年级学习,学生接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到新年级报到,否则以旷课论。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数,超过该学期修读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此类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二)在一学期内经补考后未获得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学必修课和限选课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未获得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年所学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总数的四分之一者。
  (四)经补考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学年平均学分的三分之一者(经重修已及格的课程的学分可不再计入)。
  因以上情况退学者,由本人申请,经院(部)领导、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可留校试读,试读只能一次。经试读一年后,仍不改变者则给予退学处理。
  (五)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制两年以上者。
  (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程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自费留学生从学校同意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之日算起,保留学籍一年后逾期不复学者。
  (十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院(部)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学习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两周(含两周)不办理者,取消其学籍,并取消其所享受的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四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鉴定与考勤
  第四十五条 鉴定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进行考察,并对其操行进行评定。学生一般每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经师生民主评议,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民主评议意见和学生平时的政治时事学习、政治思想、行为的表现,写出评语,经院(部)领导审核后放入学生档案。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学生毕业时,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
  第四十六条 考勤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调查、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及某门课程未办理免听手续而不参加课堂学习者,一律以旷课论。
  (二)学生实习期间,每周按五天,每天按七学时计。
  (三)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调查及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四)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请假。学生请假时,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交有关证明,按请假时间长短由辅导员或班主任、院(部)领导分级审批。
  1.请假一至三天的,由年级辅导员批准。
  2.请假四天以上(含四天)者,由院(部)领导批准。
  3.因特殊情况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4.因事未办完或因病未愈,须按上述规定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请假和续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五)学生旷课为严重违反纪律之行为。对旷课的学生,按下列原则处理:
  1.旷课两天以上,班长应立即向学生工作办公室、院(部)办公室汇报,以便及时进行教育;旷课累计五十学时之内者,由院(部)根据其旷课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并报教务处备案;其中留校察看处分,报请学校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五十学时者,报请学校校长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退学处分。
  (六)考勤工作应由学生所在院(部)指定专人负责,每月一次向学生公布,每学期由院(部)办公室向学校教务处报告一次。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四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考试作弊者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从德、智、体、美诸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德、智、体及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州中医药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提前取得规定毕业学分的学生,由本人提前一年向院(部)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院(部)领导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已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要求就业,应在毕业前一年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交申请书,以便及时报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七年制学生本科学历证书在第七年毕业时与研究生学历证书一起发放并电子注册。七年制学生学位课程考核成绩及格而未达到六级英语水平的,可先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仅发给研究生结业证书和五年制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可在一年内达到六级英语水平后,向学校申请换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和补发硕士学位证书。
  对于七年制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参见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五十三条 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学生按规定选课,但未取得毕业学分,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或作结业处理。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应由本人提前一年提交申请书,经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申请及审批手续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获得毕业规定学分者。
  (二)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四)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者(境外生除外)。
  第五十五条 按以上规定只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补做)一次,补考(补做)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因德育方面不合格而获结业证书者,确有显著进步才能换发。所换发的毕业证书上要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
  结业后补考,参照学校《学生结业后补考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没有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且经过考核所学过的80%以上(含80%)课程取得及格以上成绩(或取得学分)者,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随下一届学生进行。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未实行学分制的大专(高职)学生学籍管理,与本细则有不吻合者另行作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一条 凡过去按有关规定处理的事项,一律不能根据本细则作出改变。学校原先颁布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医教[2000]016号)和《广州中医药大学中医学七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9年6月修订)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广州中医药大学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大专(高职)的学生为学年制,广州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学分条例、第二章课程的选修与免修、第四章辅修与攻读双学位不适应大专(高职)的学生。
  第二条 大专(高职)各专业设置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条 大专(高职)的学生不要求上国防教育课,二年制的学生不参加军训。
  第四条 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实施升、留级制度。大专(高职)学生历年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考试课程或六门以上(含六门)考查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两门考查课程折合一门考试课程。
  第五条 大专(高职)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或广东省英语等级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如果以前有英语不及格门数的,可用"总评及格"予以冲销,并在备注栏中记入统考成绩。
  第六条 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期内及格的课程门数不足应学门数的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年内及格的课程门数不足应学门数的五分之二者。
  (三)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及格的课程门数不足应学总门数的四分之三者。
  第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有课程不及格者。
  (二)毕业考试或毕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四)未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者。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地址:广州市机场路12号 电话:020-36585244 E-MAIL:zyjw@gzhtcm.edu.cn
网页制作:信息技术学院网页制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