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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教委(现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局《关于印发 <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教高 [1992]8 号)以及《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 [1996] 第 116 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全省现有 49 家医院成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医院,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和毕业实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保证高等医学教育质量,特制订《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附属医院设置和管理。附属医院是高校的组成部分,其承担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附属医院与高等医学院校的隶属关系应是直属领导关系。但由于办学规模扩大,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确需在高校非直接领导的医疗机构设置附属医院的,应符合附属医院的基本条件,且必须设置在已通过评审被认可的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设置在高校非直接领导医疗机构的附属医院,必须填写《高等医院校附属医院设置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如附属医院基本情况、协议书、论证报告)等,经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才能悬挂“附属医院”匾牌,业务上按附属医院要求实施管理。原未经批准已设置的,应补办报批手续,审批合格者,方可保留。

第二条 教学医院设置和管理。教学医院是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临床教学基地,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教学医院设置必须符合教学医院的基本条件,并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申报评审,经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统一授予并悬挂“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匾牌。未经评审认可的不得擅自挂牌,不得接受高等医学院校学生毕业实习。

第三条 毕业生毕业实习管理。毕业实习是医学生学习和掌握临床基本理论和临床技能的重要环节,毕业实习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医学人才培养质量。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要加强毕业实习环节的管理,改善实习条件,规范实习程序,保证毕业实习质量。因此,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毕业实习必须在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从二 OOO 四年起,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不得安排和接收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在办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时必须附送《高等医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毕业实习证明》及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它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护理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

二 OO 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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